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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忙完了搬家,可以來寫一些東西。


林奕含事件

案例評析
一、 若原為師生關係,事實上存在有教學、指導之關係,縱使之後已非師生關係,亦不代表優勢地位已消失。更何況,最開始時是否非師生關係,亦有疑問。
二、 找對律師很重要。


  事件起末
一、 2017年4月27日,作家林奕含於住處自殺身亡,得年26歲,事後其父母發出聲明指出,該自殺肇因於8、9年前的一起誘姦事件,誘姦人為某補教名師(媒體稱之為狼師),同時指出其遺作「房思琪的初戀樂園」為林奕含之親身經歷(房思琪即林奕含),引發外界譁然,補教業頓時間成了眾矢之的。其中國文補教名師陳星被外界點名為該狼師,神隱10多日,陳星於5月9日發出聲明,否認自己為書中狼師李國華,僅承認曾與林發生婚外情,時間點為林上大學前的暑假,同時強調當時兩人已非師生關係。另有新聞指出林奕含在2014年曾向律師諮詢,律師卻給了她沮喪的答案。
二、 依林奕含父母聲明中之時間點推算,該事件應發生於林高中二年級(林17、18歲)的時候,此與陳星聲明中之時間點(上大學前暑假)相互矛盾。然,假設該誘姦事件為真實,則無論時間點為高二或上大學前,林奕含皆已滿16歲,故本文僅基於師生關係討論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性交罪。
  相關法律見解
一、 利用被害人因適值童稚幼齡之年,身心發育未臻成熟,性知識及智慮淺薄,或因處於身受行為人監督、扶助、照護等不對稱關係中之劣勢地位,因被害人欠缺完全之性自主判斷能力,未能為成熟、健全、正確之性意思決定,故行為人形式上,雖非但未違背被害人意願,甚而業經其同意,然因被害人同意之性意思形成與決定有瑕疵,刑法仍予犯罪化,而分別於第227條、第228條及第229條有明文處罰。其間分野,不可不辨,俾維護各別處罰條文之規範功能(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要旨)。
二、 其中刑法第228條為利用權勢性交罪,係因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之關係,而利用此權勢或機會而為性交,被害人在外觀形式上,雖同意該性交行為,而與合意性交相似,但其之所以同意,無非礙於上揭服從與監督之關係而隱忍曲從,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故與合意性交仍有分別;且該犯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在行為時告知或強調此種關係之存在,當下迫使被害人不敢反抗為要件,只要該權勢、機會客觀存在,主觀上被害人因此認知而壓抑其性自主意志,即足當之(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刑事判決要旨)。
  案例評析
一、 若原為師生關係,事實上存在有教學、指導之關係,縱使之後已非師生關係,亦不代表優勢地位已消失。更何況,最開始時是否非師生關係,亦有疑問。
二、 找對律師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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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