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璧成律師
現任立揚法律事務所律師(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西路一段257號13樓之1A,
電話:04-23760369、0918099945,傳真:04-23781598)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司機李錫中行進途中先是廣播要求乘客不要講話,接著竟直接將公車停靠路旁長達10多分鐘,期間不僅拒不開門還不斷重複:「你們不講話我才開車。」
這位拒不開門的司機可能已觸犯強制罪。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員工於執行職務也就是工作時,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的損害,老闆是要一起連帶負賠償責任的。
案例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遺囑須符合法定要式方式,始生法律效力。
如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該繼承人喪失其繼承權。
何謂遺囑
一、遺囑乃遺囑人生前就其名下財產依其意思為處分之行為,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內容通常是關於指定應繼分及遺贈等事項,原則上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且符合法定要式的情況下,遺囑皆為有效。但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囑之全部或一部。
二、遺囑為要式行為,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等,且須符合法定要式方式,始生法律效力。
三、如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得行使扣減權。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王忠義被控弒母案
心得分享
1、不要盲目地為了要交保而認罪,有時候撐久就是你的。而且認罪之後如果要翻供,難度不低。
2、為了防止於偵查中警詢或檢察官訊問有遭恐嚇、誘導詰問之虞,最好要由律師陪同偵訊。
3、本所有陪同偵訊之服務,請記下電話,以備不時之需:0918099945。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終於忙完了搬家,可以來寫一些東西。
林奕含事件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一、警察盤查之法源依據為何?
二、台北轉運站是否為合法攔查場所?
三、警察盤查之方式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東海夜市撞車案
案例事實
2016年10月間,台中東海夜市發生一起行車糾紛,一輛BMW大七轎車倒車衝撞TOYOTA ALTIS 8次,頭對頭撞2次,將其車頭撞凹,大七駕駛(以下稱郭男)主張因為被ALTIS駕駛等4名男子拿棍棒砸車,為了保護車上妻小才如此。然檢察官調閱雙方轎車的行車記錄器,還原事發經過,發現是郭男先倒車衝撞ALTIS,對方才衝下去砸車,且之後ALTIS駕駛等人躲到一旁,郭男仍多次衝撞ALTIS,因此檢方認為郭男之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於2017年3月16日分別依毀損罪、恐嚇罪以及公共危險罪起訴雙方。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馬路上每天有數以萬計的機車、汽車在奔馳著,有時難免發生車禍。。。,所以本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就是發生車禍時要怎麼處理。而車禍的處理,除了證據保全、告訴期間或請求權的時效要注意外,不外乎是發生車禍後,怎麼跟對方索賠、或是對方要求的賠償合理嗎?法律上又是怎麼認定呢?今天就來談談每個人都可能遇到,但卻可能不知道的─汽車/機車的折舊。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

案例:之前有一個粉絲問,她有一間套房租給別人,但房客拖欠房租許久,又拒不搬遷,她忍無可忍了,想請鎖匠把該屋的鎖換掉讓奧房客進不去,可以嗎?
我馬上跟她說不行,這樣很可能會害妳自己惹上妨害自由或侵入住宅的官司,慎為啊!
粉絲氣呼呼地說這樣不是很不公平嗎?奧房客一直不付房租,她沒租金可收又不能讓該房客搬走好租給別人,那房東的權利在哪裡?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問題:一名OL,與男性友人出遊時,一時興起,到摩鐵翻雲覆雨,事前兩人協議要「全程戴保險套」,但男子卻在中途拔掉保險套,還體內射精,女子於完事後始發現,怒上警局欲告男子性侵卻告不成。
 
一、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欲構成前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至少需符合: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

裁判字號:97年台抗字第 357 號
要  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
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
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
,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
,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
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假扣押或假處分程序,係為債權人保
全強制執行而設,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
請強制執行,無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必要。倘債權人仍聲請法院准許假
扣押或假處分並實施強制執行者,既不得更行提起本案訴訟,上開法條所
稱訴訟終結,自應為相同之解釋。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1 2
Blog Stats
⚠️

成人內容提醒

本部落格內容僅限年滿十八歲者瀏覽。
若您未滿十八歲,請立即離開。

已滿十八歲者,亦請勿將內容提供給未成年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