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名OL,與男性友人出遊時,一時興起,到摩鐵翻雲覆雨,事前兩人協議要「全程戴保險套」,但男子卻在中途拔掉保險套,還體內射精,女子於完事後始發現,怒上警局欲告男子性侵卻告不成。

 

一、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故欲構成前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至少需符合:

(一)  「強暴」,對被害人為不法腕力之行使,亦即以有形之暴力為之;「脅迫」則是以現時不法惡害通知,使被害人恐懼而就範。「恐嚇」則指以不法惡害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懼。

(二)  所謂「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目前實務見解傾向為並不以類似同條項前段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或催眠術等方法為必要,祇要行為人主觀上具備侵害被害人性自主之行使、維護,以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者,均屬之。

二、於本案例中,OL雖事前與男方協議「全程戴保險套」,但男子在中途拔掉保險套並體內射精乙事,應是OL於完事後才發現,故在性愛過程中,OL應無有明確之反抗或拒絕,亦即在進行性行為時,男子並未以任何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性交,主觀上亦無違反OL的意願,故該男子並不該當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 罪。除非OL於進行性行為時,發現該男子拔掉保險套,立即表明不願與之繼續為性行為,而男子仍強而為之,始違反OL意願,而該當本罪。

三、雖然不構成刑法強制性交罪,「男方未經同意便在體內射精」,OL可主張身體的自主權遭侵害,對該男提出侵權行為的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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