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97年台抗字第 357 號

要  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或假處
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
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
,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
,損害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
程序已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假扣押或假處分程序,係為債權人保
全強制執行而設,若債權人之請求已有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
請強制執行,無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必要。倘債權人仍聲請法院准許假
扣押或假處分並實施強制執行者,既不得更行提起本案訴訟,上開法條所
稱訴訟終結,自應為相同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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