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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夜市撞車案

案例事實
2016年10月間,台中東海夜市發生一起行車糾紛,一輛BMW大七轎車倒車衝撞TOYOTA ALTIS 8次,頭對頭撞2次,將其車頭撞凹,大七駕駛(以下稱郭男)主張因為被ALTIS駕駛等4名男子拿棍棒砸車,為了保護車上妻小才如此。然檢察官調閱雙方轎車的行車記錄器,還原事發經過,發現是郭男先倒車衝撞ALTIS,對方才衝下去砸車,且之後ALTIS駕駛等人躲到一旁,郭男仍多次衝撞ALTIS,因此檢方認為郭男之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要件,於2017年3月16日分別依毀損罪、恐嚇罪以及公共危險罪起訴雙方。

問題
郭男主張正當防衛是否成立?

一、刑法第23條規定正當防衛,乃不罰之違法阻卻事由,係以行為人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本乎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意思,在客觀上有時間之急迫性,並具備實施反擊予以排除侵害之必要性,且其因而所受法益之被害,亦符合相當性之情形,予以實施防衛行為者,始稱相當(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
二、所謂現在,乃別於過去與將來而言,此為正當防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著手為斷。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言,故侵害之是否為現在,應以其侵害之是否尚在繼續中,可否即時排除為準。
三、簡言之,欲主張正當防衛者,客觀上需存在有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侵害),並為防衛行為,且主觀具防衛意思(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始足當之。
四、本案例中,郭男主張被ALTIS車上4名男子持棍棒砸車,為保護妻小,故而開車衝撞ALTIS,然檢方調閱雙方行車紀錄器發現,係郭男先倒車衝撞,ALTIS才砸車,且該4名男子躲到一旁後,已無現在不法侵害,郭男仍多次衝撞。是郭男衝撞ALTIS之當下,因ALTIS車上4名男子已躲到一旁,並未對郭男為侵害行為而不存在防衛情狀,即無現在不法之侵害,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不成立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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