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一、警察盤查之法源依據為何?
二、台北轉運站是否為合法攔查場所?
三、警察盤查之方式

一、警察盤查之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立法院於民國92 年6 月5 日三讀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並於同年12 月1 日施行,對於警察執行職務之要件、程序、方式及效果做出明確規範,其中第6 條明定警察於何種情況得為身分查證,第7 條則規定查證身分之必要措施。
二、台北轉運站為合法攔查場所。
(一)警職法第6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人查證其身分,此款之立法理由,係屬為了防止犯罪發生或重大公共秩序之特定狀況下得指定特定場所為盤查。而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攔停人、詢問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必要措施(警職法第7 條第1、2、3 款)。前揭指定之處所,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之,並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警職法第6 條第2 項)。
(二)台北轉運站係匯集各式陸上交通工具之地,流動人口眾多,其中不乏毒販及各類刑案通緝犯,易生治安疑慮,乃治安巡查熱點,經核准為盤查之指定公共場所。是台北轉運站乃為防止犯罪或處理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之指定處所,此符合警職法第6 條及第7 條指定盤查處所之要件。
三、警察盤查之方式
按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職法第4 條第1 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警職法第3 條第1、2 項)。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之人查證其身分(警職法第6 條第1 項第6 款),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攔停人、詢問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必要措施(警職法第7 條第1、2、3 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