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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李錫中行進途中先是廣播要求乘客不要講話,接著竟直接將公車停靠路旁長達10多分鐘,期間不僅拒不開門還不斷重複:「你們不講話我才開車。」
這位拒不開門的司機可能已觸犯強制罪。
如果是計程車司機這樣做,也是一樣。
法律規定
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罪構成要件
- 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 強暴、脅迫之行為:所謂強暴,係指施用暴力而強制他人,剝奪或妨害他人的意思形成、意思決定或意思活動而言;脅迫則指行為人以惡害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進而加以操縱。
-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前者係指使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後者則指妨害他人在法律上所得為的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相關實務見解
1、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刑事判例要旨:
「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2778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妨害自由章,除保障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外,尚及於意思決定之自由,則所謂『強暴』,自應採廣義之解釋,即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縱間接施諸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又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司機因為一時情緒失控,將乘客關在公車內,不願開門讓乘客下車,已妨害乘客為一定作為即下車,其行為已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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