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按限制住居,包括禁止出境在內 (注意事項十一 (三) 及十二 (三) ) ,
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債務人或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項所列
之人,有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依職權
或依聲請,限制其住居於一定之地域,如不限制其住居於一定地域,而僅
限制其出境亦無不可。至財務執行案件依「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
出境實施辦法」之規定,欠稅及罰鍰達五十萬元或一百萬元固得限制出境
,但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其欠稅及罰鍰未達五十萬元或一百萬元,而
有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亦得依強制執行法規定限制出
境。

 

arrow
arrow

    趙璧成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